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補-2529-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香港商新朗 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7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605,7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 05,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