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補-2531-202411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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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狀所載 為新臺幣(下同)1,191萬8,050元,加計原告所請求計算至本件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9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199 萬7,129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萬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