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補-2542-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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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林鳳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池蘭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萬3,489元(計算式:請 求國家賠償本金375萬8,722元+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即民 國112年2月15日起至起訴時113年10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31萬4,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