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3-補-2550-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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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0號 原 告 陳麗安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陳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1,453元(見北司 調字696號卷第269-270頁原告陳報狀計算之金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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