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補-2561-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被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被 告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萬596元(計 算方式如下:原告請求返還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1、5 樓之2、7樓之3、6樓、9樓房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 額試算表計算,上開房屋價額分別為392萬9,078元、438萬5,372 元、287萬6,794元、274萬4,450元、278萬9,902元,合計1,672 萬5,596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租金即166萬5,000元及74萬 元後,共計為1,913萬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