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補-2567-20241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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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景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致其精神上蒙 受痛苦,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