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補-257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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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 原 告 蔡漢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菀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鑽石出貨單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 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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