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補-2578-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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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8號 原 告 張芷涵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