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補-2579-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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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統一超商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7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