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補-2581-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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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蘇有朋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仲朋、姚聖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伍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計算公式詳如附件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公式 ㈠系爭房屋登記面積:106.40平方公尺,106.40平方公尺×0.3025 =32.186坪。 ㈡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顯示系爭房 屋鄰近路段、同屋齡、屋況房屋,單價為每坪49萬7,000元。系爭房屋價值為:1,599萬6,442元。32.186坪×49萬7,000元=1,599萬6,44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