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補-2588-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張欣婷 訴訟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