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補-2590-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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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0號 原 告 朱晏麟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456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576,000 1 利息 261,000 113/6/11 113/10/23 10% 9,653.42 2 利息 315,000 113/7/14 113/10/23 10% 8,802.74 小計 18,456.16 總計 594,4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