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594-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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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麗湘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732 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