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補-2596-20241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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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6號 原 告 楊桓(即美怡投資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被 告 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 88萬922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88萬922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632元,扣 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16萬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