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598-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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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汪威成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86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 約金14,076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12,796元+同期間按年息百分之0.8 88計算之違約金1,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61,9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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