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604-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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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4號 原 告 張彩渝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0,184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