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607-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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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昱泰室內裝修設 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3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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