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補-2610-20241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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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丁斌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訴 請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