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3-補-2612-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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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2號 原 告 郭金城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被告於114年1月13日陳報二狀所 記載原告欠款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843元(本金餘額59 9,403+已結算未償還利息19,217+逾期違約金700+未結算至起訴 前利息46,5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適用舊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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