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補-2621-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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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謝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春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萬985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