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補-2622-20241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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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2號 原 告 張偉傑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珊、謝明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2,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