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補-2624-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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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勃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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