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補-2625-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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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育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 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