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補-2630-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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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許凱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