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補-2631-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胡紹蓉 被 告 殯葬業者管理公司龍巖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購買如起訴狀所載25個塔位,然被告否 認原告權利存在,爰訴請確認原告有25個塔位所有權存在等語( 見補字卷第61頁)。原告自承一個塔位購入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6萬元(見補字卷第61頁),25個塔位合計為150萬元(計算式 :6萬元×25個=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