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補-2637-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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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7號 原 告 陳映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