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638-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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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廖和政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94,850元 ,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6,642,277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