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補-2656-2024123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蔡金采 被 告 陳彥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 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還給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裁定請其確認本件請求被告返還者究僅為系爭房屋或包含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為系爭房地)等節,原告於113年12月20日具狀表示「土地、房屋全部都要」等語,足見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是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系爭土地面積及系爭房屋之價額予以核定,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1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萬6,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5萬6,400元(計算式:1,356平方公尺×1/40×27萬6,000元=935萬6,400元),又參照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屋齡約為41年9月、面積為116.5平方公尺、地上樓層數為5層、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故系爭房屋之價值估為168萬5,071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可稽,則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為168萬5,07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4萬1,471元(計算式:935萬6,400元+168萬5,071元=1,104萬1,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