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663-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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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馥薇( 即張傳彬之繼承人)、張家蓁(即張傳彬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246元( 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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