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665-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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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5號 原 告 黃中鼎 訴訟代理人 黃致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77,58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銀行 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24換算,為新臺幣5,725,17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72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