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671-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心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湄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 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