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補-2672-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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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2號 原 告 李承謨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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