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補-2676-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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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6號 原 告 吳榮貴 被 告 吉良汽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勝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