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677-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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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告 林麗水 桂子敏 郭月娥 楊仲萍 楊建偉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750元( 原告聲明撤銷本院所核發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確定 之訴訟費用金額共為190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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