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補-2682-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林士雅 被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3年10月7日股東常會討論 事項第三案之決議,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所受利益 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