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68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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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5號 原 告 李晨慈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舜中、吳冠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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