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補-2686-202411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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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劉浩宇(即被繼承人劉達成之繼承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2萬2,431元, 應繳裁判費16萬8,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萬7,5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16萬7,52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