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補-2689-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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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王道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2,541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2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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