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69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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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陳淑娟即藍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何盈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友哲即友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5,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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