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設計費用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補-2692-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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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2號 原 告 林樂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益間請求返還設計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