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補-2696-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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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原 告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煥彩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葉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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