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補-2703-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高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陳建廷律師 被 告 王善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就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上被告所有建築物,另向臺北○○○○○○○○○申請辦理門 牌初編與編釘,並不得使用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上原告所有建築物上已編釘之臺北市○○區○○里○○街00 巷○00號門牌號碼」,經核原告訴之聲明顯然係原告為維護其在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 有建築物之使用權利而為本件之起訴,應以原告在系爭土地上之 所有建築物使用土地範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萬3,600元(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 值348,000元/平方公尺×18.2平方公尺=633萬3,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