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709-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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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廖裕正 被 告 李新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可 資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25 ,984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剔除之被告受分配金額同為8,025,9 84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25,98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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