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711-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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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1號 原 告 朝日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懷 被 告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86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萬9109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9萬8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