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補-2712-20241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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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曾士銘 被 告 台灣房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應澤揚 被 告 陳育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981,450元(計算式:美金30,000元×起訴日即民國113年6月25日 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2.715元=981,4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