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715-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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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5號 原 告 郭建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徐佳柔 、謝季美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記 載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與住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8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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