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717-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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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汝田 法定代理人 林宜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賢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2,500,0 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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