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補-2720-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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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厚毅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張華樑、張華君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81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 息15,259元,共計2,420,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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