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補-2725-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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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5號 原 告 吳鴻榮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6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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