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補-2727-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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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陳阿魚 鍾明金 鍾明聖 鍾明峰 鍾明杰 鍾淑美 鍾淑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國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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